在商務信息咨詢等現代服務業領域,許多合伙企業基于對稅收政策的理解,選擇并適用了核定征收方式。實踐中不時出現企業已被稅務機關核定征收,卻又在后續檢查中被要求查賬征收,并面臨補稅甚至處罰的情況。這種“核定后又查賬”的矛盾現象,究竟是誰的“錯”?這背后不僅涉及政策執行的具體問題,更折射出合伙企業稅收管理中的普遍困惑與風險。
從稅務機關的角度看,核定征收并非“一核永逸”。根據《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相關規定,核定征收主要適用于納稅人會計賬簿不健全、資料殘缺難以查賬,或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應納稅額的情形。它是一種在無法精確計算稅額時的推定征收方式。稅務機關在核定后,如果發現企業情況發生變化(如建立了規范的財務制度、收入規模大幅增長),或發現原先的核定依據有誤、企業存在隱瞞收入等行為,完全有權也有責任啟動查賬,重新核實應稅所得。因此,稅局此舉可能是在履行其動態監管職責,旨在糾正前期核定可能存在的偏差或適應企業新的經營狀況,程序上未必有“錯”。
從合伙企業的視角看,困惑與“冤枉感”往往源于對核定征收性質的誤解。許多企業主認為,一旦被核定,就意味著稅務部門認可了這種征收方式在該期間內的固定性,后續不應再追溯調整。尤其是商務信息咨詢企業,成本費用結構特殊(主要成本為人力與智力投入,發票獲取不易),選擇核定征收常被視為解決成本票難題的便利途徑。但當稅務稽查要求提供完整成本費用憑證進行查賬時,企業往往因日常財務管理不規范、單據不全而無法滿足要求,從而導致核定利潤被調整、稅負大幅增加。此時,企業容易感覺“政策多變”,自身成了“受害者”。
深入分析,問題的核心往往出在“信息不對稱”與“管理不匹配”上。一方面,稅務機關在最初核定時,可能基于當時掌握的信息(如行業平均利潤率、企業申報數據)做出決定,但后續稽查或風險評估可能發現了新的線索(如銀行流水顯示收入遠高于申報數據、同行業對比異常)。另一方面,許多合伙企業,尤其是中小型商務咨詢機構,在法律形式上雖是合伙企業,但在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上卻不夠規范,未能按照《合伙企業法》及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建立清晰、完整的賬目,以準確核算各合伙人的應稅所得。這種管理上的薄弱,使得企業即使在核定征收下也潛藏風險,一旦被查賬便極易暴露問題。
因此,簡單地歸咎于某一方并不公允。更理性的看待方式是:
- 對稅務機關而言:應提升政策執行的透明度和一致性。在核定征收時,應更清晰地向企業說明核定的依據、適用條件以及未來可能發生變更的情形(如達到一定收入規模必須轉為查賬)。在后續檢查中,如需改變征收方式,應充分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,保障企業的知情權與申辯權。
- 對合伙企業而言:必須徹底摒棄“核定征收等于稅務安全港”的錯誤觀念。無論適用何種征收方式,規范財務管理、健全會計賬簿都是企業法定的責任和義務,尤其是旨在長期發展的商務咨詢企業。這不僅是應對稅務核查的需要,更是內部管理、融資發展的基礎。企業應主動了解政策,在享受核定征收便利的評估自身是否符合條件,并做好隨時可能被要求查賬的預案。
- 對行業而言:商務信息咨詢行業應加強財稅合規指引。行業協會可以常見風險點,引導企業,特別是合伙企業,建立與其業務模式相匹配的財務核算體系,即使成本票據不足,也應通過內部憑證、工時記錄、項目核算等方式,盡可能真實、合理地反映經營成果,為任何可能的稅收征管方式轉換做好準備。
“核定征收后又來查賬”未必是稅務機關出爾反爾,也未必全是合伙企業無心之失,而常常是稅收法定原則下動態征管與企業靜態理解之間產生的碰撞。解決這一矛盾,需要征納雙方共同努力:稅務機關力求執法精準、告知明確;合伙企業則需提升合規意識、夯實管理基礎。唯有如此,商務信息咨詢等行業的合伙企業才能在復雜的稅收環境中行穩致遠,真正將稅收政策工具用于促進健康發展,而非埋下風險隱患。